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港簡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衍慶
      莊淑惠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6210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吳衍慶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淑惠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被告吳
衍慶、莊淑惠前均有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明,其等再犯本案,顯見未因曾受刑事責任之
訴追而知所警惕,欠缺尊重他人財物之觀念,除造成被害人
財產損害外,亦危害社會秩序,犯罪情節及危害難認輕微,
實不宜輕判。另參被告均僅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家境
經濟生活狀況不佳,徒手竊取財物,犯罪手段輕微,又竊得
財物價值非鉅,並由被告吳衍慶持往換取等值之毒品,及其
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紫瑄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