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編號⒈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⒉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⒈至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⒊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⒌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主要組成零件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⒍之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⒊至⒍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編號⒈至⒉;編號⒊至⒍分別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7月間某日至95│94年7月間某日至95│95年7月15日│││年3月中旬某日│年3月中旬某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及案號│察署95年度毒偵緝字│察署95年度毒偵緝字│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第11、14號及95年度│第11、14號及95年度│991號│││毒偵字第223號│毒偵字第223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134號│95年度訴字第134號│95年度訴字第516號││事實審├──┼─────────┼─────────┼─────────┤││判決│95年5月9日│95年5月9日│95年10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95年度訴字第134號│95年度訴字第134號│95年度訴字第516號││確定├──┼─────────┼─────────┼─────────┤│判決│判決│95年5月22日│95年5月22日│95年10月30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267號│第1267號│第2334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手槍│收受贓物││││主要組成零件││├──────┼─────────┼─────────┼─────────┤│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併科│有期徒刑3月││││罰金新臺幣20,000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例第12條第4項、第│││││13條第4項││├──────┼─────────┼─────────┼─────────┤│犯罪日期│95年7月16日│95年3月10日│95年4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及案號│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991號│20、3037號│20、3037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516號│95年度訴字第635號│95年度訴字第635號││事實審├──┼─────────┼─────────┼─────────┤││判決│95年10月4日│95年12月11日│95年12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516號│95年度訴字第635號│95年度訴字第635號││判決├──┼─────────┼─────────┼─────────┤││判決│95年10月30日│96年1月2日│96年1月2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元││├──────┼─────────┼─────────┼─────────┤│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334號│第282號│第2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