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7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取具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然被告如能取具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擔保其後續程序之進行,是本院認被告無再為執行羈押之必要,爰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後,裁定准予取具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後,予以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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