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億富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蔡慧雯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戴嘉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