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9號上訴人 古林美蘭 被上訴人 陳慧娟 訴訟代理人 洪東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楊憶忠法官陳谷鴻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