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49號債權人 黃靖釗 債務人 李坤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李坤憲為本件債務人之理由。(台端聲請狀所附之支票二紙之發票人皆為浩台企業有限公司,李坤憲為上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發票人)。
二、若本件債務人聲請有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李坤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