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50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徐玉美 債務人李進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