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40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瑞昇 被告萬峸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瑞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叁仟零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萬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萬峸公司)、張瑞淙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萬峸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4日及同年12月16日以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張瑞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自103年11月19日起至106年11月19日止、103年12月19日至106年12月19日止,利息部分依借據第2條約定,分別依年利率百分之4.5、4.12並加計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機動計息,違約金部分依約定書第4條約定,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萬峸公司於105年8月12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兩造之約定書第5條第2款約定,被告萬峸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將上開借款之全部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嗣經催告被告萬峸公司、張瑞淙後,仍未全部清償,惟被告萬峸公司尚欠本金70萬3,0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因被告兩次借貸均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的借貸,其中附表編號1、2是103年11月14日之借款依比例分成,附表編號3、4是同年12月16日之借款依比例分成。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貳、被告萬峸公司、張瑞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約定書、拒絕往來公告、簡易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單(見本院卷第2頁至第15頁、第16頁、第17頁至第24頁、第25頁),經核與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相符,且被告萬峸公司、張瑞淙二人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故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萬峸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借款後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張瑞淙為連帶保證人,則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蘇文熙附表:
┌─┬───────┬─────┬───┬──────────┐│編│借款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年息)││├─┼───────┼─────┼───┼──────────┤│1│10萬9,843元│自105年7月││自105年8月20日起至││││19日起至清││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償日止││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5.65%│10%計算;逾期超過6個││2│10萬9,843元│自105年7月││月者,超過6個月部分││││19日起至清││,按左開利率20%計算││││償日止││。│├─┼───────┼─────┼───┤││3│24萬1,679元│自105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5.27%│││4│24萬1,680元│自105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合│70萬3,045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