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惠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41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韓劇「發酵家族」壹套(光碟共肆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惠親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18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韓劇「發酵家族」1套(光碟共4片)經鑑定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18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韓劇「發酵家族」1套(光碟共4片)為盜版品一節,業據告訴代理人 蔡培堦 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復有檢視證明書、扣案物照片、拍賣網頁列印畫面、匯款收據、授權書及影音光碟授權發行合約各1份在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之韓劇「發酵家族」1套確屬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之物,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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