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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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勝鴻被告王哲聖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勝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勝鴻因被告王哲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具保人為被告出具新臺幣1萬元現金保證後,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4份、通知及其送達證書各2份、拘票暨拘提報告各3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