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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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交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3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字第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敘述上訴理由,惟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僅載:判決認定與事實不符,惟又臚列四點答辯略以:(一)請求詰問檢察官,原告(按即告訴人)無照駕車之行為是否違法?是否為明知故犯?是否為現行犯?其行駛路權如何合法取得?(二)未經交通部考照、認證、核發駕照之人,並無合法路權取得。(三)交通事故之鑑定報告只能就事故現場圖及相片,作事後之推論。(四)告訴人無照駕車,本應禁止其行駛,無關於直行車享有優先路權之交通法規之適用云云。
三、刑事訴訟以確定國家對於被告有無具體之刑罰權及其範圍為目的,是以被告如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自應就原判決中關於國家對於被告刑罰權存否及其範圍等有關之事項,如犯罪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刑罰之裁量等,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提出具體之指摘,方屬適法。又於道路交通事故所衍生之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有過失,應以被告自身是否違背駕駛活動中客觀必要之注意義務為斷,告訴人或被害人有無疏失或違規,不影響被告有無過失之認定。本件上訴人所敘述之上述理由,除泛稱判決所認定者與事實不符外,即在爭辯告訴人無照駕駛,不具合法之路權,至於原判決對於被告過失犯行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刑罰之量定等,未見上訴人於上訴書狀內加以爭執,或具體指摘其有如何之違法或不當,實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抑且關於告訴人無照駕駛及其無照駕駛如何不影響被告過失行為之成立,亦據原判決論述綦詳。綜上,本件上訴書狀所敘述之理由,顯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上訴書狀所應具備之「具體理由」未合,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朱光仁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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