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宜嬛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七行之「永豐銀行信義分行」應更正為「永豐銀行正義分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原記載「永豐銀行信義分行」,惟經查閱偵卷告訴人提出之存摺影本查詢結果,發現此部分記載有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正確之「永豐銀行正義分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