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535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遲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31302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1302元,專案補償款88643元,共計新臺幣11994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