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嘉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7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嘉元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以102年度交易字第7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游竺穎已於本院102年11月12日行審理程序時具狀撤回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廖晉賦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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