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733號
原   告  吳淑惠
訴訟代理人  商景龍
被   告  黃尚鑄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租賃契約已經屆期,訴請被告返還租賃
物,並請求被告給付欠租事件,因兩造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
約書第25點明文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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