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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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麗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6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麗淑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捌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陸張、六合彩號碼參考表壹張、計算機壹臺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本院
參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
、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2、扣案之六合彩簽單陸張、六合彩號碼參考表壹張、計算機壹
臺,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
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湘茹
附錄: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籌碼兌換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否
,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