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65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108年度聲國字第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逕行駁回其抗告。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26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11月1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爰不命補正,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