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63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陳文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877元,及自民國95年1
2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申
請信用卡使用,然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未清償,嗣萬泰銀行輾轉讓與債權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平安晶片信用卡簡易申請書、約定條款、萬泰銀行信用卡帳
務通知書、消費收費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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