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蔡金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安平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安平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安平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5月17日報經前台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貴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9冊、第3頁、第443號)。茲因應業務需要,提請第7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3條(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安平文教基金會登記證書、台南市政府文化局函及該財團法人第7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變更前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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