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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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蔡素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登報之證明,或已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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