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9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柏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路000巷0號」就門號0000000000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9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柏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路000巷0號」就門號0000000000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