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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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0號受罰人 陳筱卿陳阿麵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 簡廷安 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蘇傳旺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筱卿即陳阿麵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業經合法通知受處罰人陳筱卿即陳阿麵於民國105年8月1日上午10時45分到庭作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受罰人陳筱卿即陳阿麵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爰依前開規定,科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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