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 張銘松 被告 吳振吉 被告 李文瑜 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7,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