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告 陳子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9,0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