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 魏素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俊旭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9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28,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