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確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4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96年度除字第2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椿揚食品機械│台灣銀行楠│033707│62,465元│95年6月30日│AB0000000││││有限公司│梓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