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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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參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得白粉1包,嗣因被告死亡,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訴緝字第235號為不受理之判決確定,此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查獲之白粉1包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3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220017934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按,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海洛因1包,自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包裝袋用以包覆毒品,衡情已難與所包覆之毒品絕對析離秤重,自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郭南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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