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小字第92號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訴訟代理人  張一德
被   告  張貴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文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