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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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全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全字第5號聲請人 涂哲瑜 代理人 陳柏甫 律師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而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八日凌晨三時許聲請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被攔查之臺北市○○○路○段與愛國西路路口監視器監視錄影內容予以保全。
理由
一、按對於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得向法院聲請保全,行政訴訟法第176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遭舉發之地點之相關錄影監視器畫面,對於釐清警方之攔查、酒測程序是否合法一節應至關重要,且錄影畫面通常有保存時限故有緊急保全之必要,是原告聲請准予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交通隊請求保全重慶南路一段與愛國西路路口監視器畫面。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4月8日凌晨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臺北市○○○路○段與愛國西路路口,為警攔查測得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18毫克,並由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107年4月26日以北市裁罰字22-A00N48134號裁決書,處罰鍰新臺幣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聲請人持原處分於10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於案發當時之監視器監視錄影內容自與本案具有重要關聯性,有助本院對於事實之認定,為免該等紀錄滅失,爰予准許存卷保全。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