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80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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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80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於同年12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肆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為
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
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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