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23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40條第1項、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