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犯罪日期│97.8.1│97.8.26│97年9月間某日~│││││97.9.13│├──────┼────────┼────────┼──────────┤│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7年毒偵│苗栗地檢97年偵字│苗栗地檢97年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1170號│4125號│4505、5684號、│││││98年偵緝字66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易字928號│97年易字835號│98上訴字1768號││實├────┼────────┼────────┼──────────┤│審│判決日期│98.3.24│98.3.26│98.10.28│├─┼────┼────────┼────────┼──────────┤│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7年易字928號│97年易字835號│98上訴字1768號││判├────┼────────┼────────┼──────────┤│決│判決確定│98.4.17│98.3.26│98.11.16│││日期││││├─┴────┼────────┼────────┼──────────┤│備註│苗栗地檢98年執字│苗栗地檢98年執字│苗栗地檢99年執字│││1036號│1076號│3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