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抗告人甲○○即聲請人上列當事人因98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99年1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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