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878號債權人 崔麗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献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請求之利率,並提出約定利率之釋明文件(如未約定,則得請求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表明債務人已清償之新臺幣2萬元,係清償借款若干元及工程款若干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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