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調字第56號聲請人藍星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薰 分相對人 林建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0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依民事訴訟第0405條、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聲請人雖係向本院起訴,惟因未依民事訴訟法第0424之規定表明具有同法第0406條所定之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資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405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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