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陳君綺
黃瓊貞 劉林美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春祥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90萬4,498元(計算式:280×7652×(1/9+29410/9000
0+40590/90000)=0000000.7,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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