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17號上訴人 李嘉音李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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