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28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謝月順 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86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第二審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78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72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固據提出再審書狀,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規定聲請再審,然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吳淑惠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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