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945號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分別於104年6月16日及同年月17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6、7頁)。抗告人迄未補繳,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本院卷第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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