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924號聲請人 傅世豪 相對人 涂傑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傑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確切之姓名為何(依本票發票人記載為 凃傑弼 ,非為涂傑弼,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票據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