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79號聲請人 洪瑞聿 訴訟代理人 李建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永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2│永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3│永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4│永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5│永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