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基簡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其係役齡男子應受徵兵處理,竟為逃避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而無故不申報,其所為破壞我國兵役制度與國防安全,及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偵緝字第294號被告乙○○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基隆市○○區○○路85巷46號1樓現居基隆市○○區○○路18巷1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民國72年次之役齡男子,設籍於基隆市○○區○○路85巷46號19樓。乙○○於91年8月22日接受徵兵體檢,體檢結果其體位為「無法判定」,該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於即92年5月18日經乙○○親自蓋章收受。乙○○自該時起即基於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自上開戶籍處所遷移,故意不向役政機關申報實際居住地或聯絡方式,其戶籍地亦無家人可代為收取並轉交相關徵兵處理之通知書,致使基隆市中山區公所於93年3月29日、5月25日所發之役男複檢通知書均無法送達予乙○○。乙○○因二次複檢均未到場,依體位區分標準逕被判定為常備役乙等體位,因乙○○遷出所在不明,親友四鄰及管區員警均無人知其去向,致基隆市中山區公所於93年8月10日及同月19日,所發之體位結果通知書、抽籤通知書均無法送達,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基隆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乙○○之自白,(二)基隆市中山區役男體格檢查表,(三)基隆市中山區役男徵兵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四)基隆市中山區93年役男難以判定體位覆檢通知書,(五)基隆市中山區役男專科檢查通知書,(六)基隆市中山區93年役男處理判定體位結果通知書、(七)93年役男抽籤通知書,(八)被告戶籍地送達時已無人居住之照片1幀,(八)被告戶籍資料乙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乙○○明知其具役男之身分,有接受徵兵之義務,且知役男應申報其住居處所,否則將致徵兵處理程序無從進行,竟意圖規避徵兵處理,於接受首次徵兵體檢後,明知仍應接受體位複檢等後續徵兵處理事宜,故意遷移居住處所而不申報,為尋找被告接受徵兵處理,耗費時間及國家人力至鉅,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弘祥附錄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