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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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聲字第23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風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接奉鈞院93年度裁全字第5234號假扣押裁定,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以其承攬聲請人定作之北京故宮盛代菁華展及大清王朝帝后狀元展,該工程業已完工並交付聲請人開展使用,惟聲請人迄未依約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
148萬9800元為由,聲請本院以93年度裁全字第5234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聲請人業於民國93年11月10日就同一原因事實向本院以93年度促字第63954號支付命令命聲請人如數給付,並經於同年12月10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該支付命令卷宗查明屬實,揆諸首開說明,系爭假扣押所保全請求之本案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