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47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車岱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0年九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均更正「Z000000000」,關於被告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之記載均更正為「屏東縣○○鄉○○村○○路○○○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之記載,顯均係誤載,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可憑,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分別更正為「Z000000000」、「屏東縣○○鄉○○村○○路○○○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