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許順成 被告 陳順和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姿育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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