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98號聲請人 邱智凰 代理人 秋永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4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6月6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聲請人提出該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股票│1│500│原發行││││││││公司:││││││││ 河丁股 ││││││││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