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759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 真光 教養院、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壹萬玖仟零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陸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一併提出起訴時甲○○為被告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之證明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編號│訴訟標的│價/金額(新台幣)│價額共計(新│共計應徵│備註│││││台幣)│裁判費(│││││││新台幣)││├──┼──────────────────┼───────────┼───────┼─────┼───────┤│1│被告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應將│土地:1,019,017元(公│5,019,017元│50,698元││││坐落臺北縣新店市○○段第993地號、權│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4,100││││││利範圍70/10000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元×面積2,690.83平方公│││││││尺×70/10,000=1,019,0│││││││17元,四捨五入)│││││││││││├──┼──────────────────┼───────────┤││││2│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依原告所主張向被告臺北││││││臺北縣新店市○○段第993地號土地上,│縣私立真光教養院購買而││││││建號6362(門牌號碼為臺北縣新店市永平│舒立買賣契約書(原證1││││││街32號7樓)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移轉│)上所載價格4,000,000││││││登記予被告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元計算。││││││院,被告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應將上開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