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75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75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92號裁定,聲請解釋
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
2項及第173條等規定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14
年審裁字第392號裁定拒絕解釋憲法職務,侵害聲請人合
法釋憲權利,已牴觸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92號
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
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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