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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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紀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紀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紀雄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賦予受刑人在該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4種情況下,得選擇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抑或不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有新舊法比較之適用,且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處斷。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定應執行之刑,雖屬自由裁量之範圍,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
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4月18日雄檢 瑞崇 102執聲
640字第33804號函暨所附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新修正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99、133號判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2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204號判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其後附表編號1至29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8月確定,則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且該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亦當然失效,仍應以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附表編號5至29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6日19│100年10月25日21│101年3月10日16│100年12月14日14│││時許│時30分許│時30分許│時38分許│├──────┼────────┼────────┼────────┼────────┤│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894、71│毒偵字第6894、71│毒偵字第2267號│偵字第5112、7629│││04號│04號││、9641、10105、1││││││0773、11922、130││││││67、16436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易字││實││第99、133號│第99、133號│第1713號│第220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11日│101年4月11日│101年6月22日│101年9月5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易字││決││第99、133號│第99、133號│第1713號│第2204號││├────┼────────┼────────┼────────┼────────┤││判決確定│101年4月11日│101年4月11日│101年6月22日│101年9月30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2,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高雄地檢101年度│編號4至29,經本│││第99、1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執字第10030號。│院以101年度審易│││年4月確定。││字第2204號判決應│││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665號。││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122號。││├─────────────────┴────────┴────────┤││編號1至29,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858號。│└──────┴───────────────────────────────────┘┌──────┬────────┬────────┬────────┬────────┐│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3日12│100年12月3日9│100年12月25日16│101年1月30日10│││時45分許│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9641、10105、1│、9641、10105、1│、9641、10105、1│、9641、10105、1│││0773、11922、130│0773、11922、130│0773、11922、130│0773、11922、130│││67、16436號│67、16436號│67、16436號│67、16436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實││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決││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判決確定│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日期│││││├─┴────┼────────┴────────┴────────┴────────┤│備註│編號4至29,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2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122號。││├───────────────────────────────────┤││編號1至29,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858號。│└──────┴───────────────────────────────────┘┌──────┬────────┬────────┬────────┬────────┐│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日11│101年2月3日13│101年2月6日8│101年2月7日15│││時許前某時│時40分許│時許│時5分許│├──────┼────────┼────────┼────────┼────────┤│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9641、10105、1│、9641、10105、1│、9641、10105、1│、9641、10105、1│││0773、11922、130│0773、11922、130│0773、11922、130│0773、11922、130│││67、16436號│67、16436號│67、16436號│67、16436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實││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決││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判決確定│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日期│││││├─┴────┼────────┴────────┴────────┴────────┤│備註│編號4至29,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2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122號。││├───────────────────────────────────┤││編號1至29,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858號。│└──────┴───────────────────────────────────┘┌──────┬────────┬────────┬────────┬────────┐│編號│13│14│15│1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0日5│101年2月12日11│101年2月12日17│101年2月15日9│││時30分許前某時│時20分許│時10分許│時50分許│├──────┼────────┼────────┼────────┼────────┤│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9641、10105、1│、9641、10105、1│、9641、10105、1│、9641、10105、1│││0773、11922、130│0773、11922、130│0773、11922、130│0773、11922、130│││67、16436號│67、16436號│67、16436號│67、16436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實││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決││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判決確定│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日期│││││├─┴────┼────────┴────────┴────────┴────────┤│備註│編號4至29,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2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122號。││├───────────────────────────────────┤││編號1至29,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858號。│└──────┴───────────────────────────────────┘┌──────┬────────┬────────┬────────┬────────┐│編號│17│18│19│2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6日7│101年2月22日7│101年2月26日18│101年2月27日8│││時30分許│時20分許│時許前某時│時許│├──────┼────────┼────────┼────────┼────────┤│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9641、10105、1│、9641、10105、1│、9641、10105、1│、9641、10105、1│││0773、11922、130│0773、11922、130│0773、11922、130│0773、11922、130│││67、16436號│67、16436號│67、16436號│67、16436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實││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決││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判決確定│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日期│││││├─┴────┼────────┴────────┴────────┴────────┤│備註│編號4至29,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2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122號。││├───────────────────────────────────┤││編號1至29,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858號。│└──────┴───────────────────────────────────┘┌──────┬────────┬────────┬────────┬────────┐│編號│21│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8日9│101年2月29日17│101年3月4日9│101年3月4日18│││時許│時許│時52分許│時1分許│├──────┼────────┼────────┼────────┼────────┤│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9641、10105、1│、9641、10105、1│、9641、10105、1│、9641、10105、1│││0773、11922、130│0773、11922、130│0773、11922、130│0773、11922、130│││67、16436號│67、16436號│67、16436號│67、16436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實││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決││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判決確定│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日期│││││├─┴────┼────────┴────────┴────────┴────────┤│備註│編號4至29,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2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122號。││├───────────────────────────────────┤││編號1至29,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858號。│└──────┴───────────────────────────────────┘┌──────┬────────┬────────┬────────┬────────┐│編號│25│26│27│2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8日9│101年3月9日10│101年3月10日10│101年2月7日10│││時52分許│時許前某時│時40分許│時41分許前某時│├──────┼────────┼────────┼────────┼────────┤│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5112、7629│││、9641、10105、1│、9641、10105、1│、9641、10105、1│、9641、10105、1│││0773、11922、130│0773、11922、130│0773、11922、130│0773、11922、130│││67、16436號│67、16436號│67、16436號│67、16436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實││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決││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第2204號││├────┼────────┼────────┼────────┼────────┤││判決確定│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日期│││││├─┴────┼────────┴────────┴────────┴────────┤│備註│編號4至29,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2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122號。││├───────────────────────────────────┤││編號1至29,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858號。│└──────┴───────────────────────────────────┘┌──────┬────────┬────────┬────────┬────────┐│編號│29│30│││├──────┼────────┼────────┼────────┼────────┤│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0日18│101年3月6日14│││││時30分許│時許│││├──────┼────────┼────────┼────────┼────────┤│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112、7629│偵字第31006號│││││、9641、10105、1││││││0773、11922、130││││││67、16436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實││第2204號│第3421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5日│101年12月28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決││第2204號│第3421號││││├────┼────────┼────────┼────────┼────────┤││判決確定│101年9月30日│102年1月29日│││││日期│││││├─┴────┼────────┼────────┼────────┴────────┤│備註│編號4至29,經本│高雄地檢102年度││││院以101年度審易│執字第2302號。││││字第22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122號。││││├────────┤││││編號1至29,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8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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