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 張聖威 被告紫京城國際商務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慕義 被告 曾真雀
何上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69號裁定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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